严玲玲与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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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994号案件名称
严玲玲与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严玲玲;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994号原告:严玲玲,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任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玲玲与被告上海卓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玲玲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玲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亮书记员 朱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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