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恒泰五金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7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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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7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恒泰五金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恒泰五金有限公司;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唐新伟;唐赢;龙新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7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恒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453471。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被执行人:湖南赢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正大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5784XM。法定代表人:唐新伟。被执行人:唐新伟,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唐赢,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龙新凤,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且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闪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日、8月3日、8月24日等前后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唐新伟名下工商银行存款169.07元、轮候冻结其名下长沙银行存款23523.71元;已冻结被执行人唐赢名下长沙银行存款447.1元、华融湘江银行存款205.99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龙新凤名下银行账户若干,上述冻结期限均为壹年,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7月5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长沙市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龙新凤名下福田牌车辆(车牌号:湘A·G549L)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截止日为2023年8月26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通过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唐赢名下位于天心区房屋进行了查封、冻结,上述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截止日为2024年8月26日。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类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告知其可于8月2日来本院执行局进行案情约谈,但被执行人未到场。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另于2021年8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也暂无法提供。同时其委托代理人前期已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工商登记地进行走访、调查,暂未发现有价值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于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示。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暂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7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3008769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处置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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