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秀、陈朝桂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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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179号案件名称
张生秀、陈朝桂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生秀;陈朝桂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179号被执行人张生秀,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朝桂,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张生秀、陈朝桂集资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未履行贵州省黔西县(2015)黔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未履行偿还义务。2、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名下房屋本院在(2017)黔0522执90号执行案件已进行处置,对二人名下的黄金首饰已进行评估拍卖,对二人名下的的保险已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将执行款共计614982.29元已依法按比例退赔给该案认定的受害人。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且按比例进行分配;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的证券、车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车辆、税务、工商等相关登记,也未购买证券,购买的保险本院已依法执行;4、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生秀、陈朝桂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但履行义务取决于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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