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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洋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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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洋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洋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洋洋,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赵洋洋犯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洋洋应缴纳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洋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赵洋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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