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洋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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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洋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洋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742号之二移送部门: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洋洋,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本院在执行赵洋洋犯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4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洋洋应缴纳罚金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洋洋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被执行人赵洋洋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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