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某某建设局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86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某某建设局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某某建设局;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86号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行审3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于2021年08月0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缴纳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2021年09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名下银行存款202900元(含执行费29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办公室办理了200000元的领款手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某某和某某建设局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08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09月1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