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纯、葛勇男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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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012号案件名称
唐纯、葛勇男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纯;葛勇男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唐纯,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葛勇男,男,1965男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唐纯与被执行人葛勇男合伙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特32号民事裁定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承办人:莫端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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