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朋、张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48号案件名称
武江朋、张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武江朋;张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江朋,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张东,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武江朋与张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东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运江、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264号 下一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邱菊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683执恢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