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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朋、张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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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348号
  • 案件名称

    武江朋、张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武江朋;张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江朋,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被执行人:张东,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本院在执行武江朋与张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东的银行存款3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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