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宋家塘格林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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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321号案件名称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宋家塘格林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宋家塘格林文化用品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21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东市宋家塘格林文化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公园社区竹岭路268号11栋17-19号门面。经营者:龙娟,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市宋家塘格林文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颜支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红丽代理书记员 唐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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