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恢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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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恢295号案件名称
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洪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恢295号房6申请执行人:徐淑清,女,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徐淑清与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洪波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淑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17145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徐淑清与王洪波于2021年8月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王洪波分期给付徐淑清欠款,徐淑清向本院申请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笑阳审判员 梁 艳审判员 王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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