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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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94号案件名称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94号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文三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鹃,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华,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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