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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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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494号
  • 案件名称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陈森华
  • 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494号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3号。法定代表人:文三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文鹃,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华,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森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株洲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欣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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