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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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328号案件名称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旅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6611126086,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长岭子村。负责人王成英,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男,系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6060476D,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31-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0211民初8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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