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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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22执567号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涛;李某;李某军;张某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涛,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3年1月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李某军,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某青,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涛、李某、李某、李某军、张某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2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玉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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