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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1、史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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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270号
  • 案件名称

    蔡某1、史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蔡某1;史某;蔡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270号原告:蔡某1,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史某,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被告:蔡某2,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原告蔡某1与被告史某、蔡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被告争议标的物即本案原告主张继承的房屋,本院于1995年4月6日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史某所有,1995年黑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1日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对该房屋确权给蔡德富所有,行政机关的辽20**黑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601号产权证已生效。行政机关确权和本院的判决发生冲突。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标的物即本案原告要求继承的房屋,因行政机关确权和本院的判决发生冲突,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蔡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雨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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