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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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1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静、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静;潘文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潘文斌,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赵静与被执行人潘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潘文斌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静借款本金548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5元,申请执行费72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5日,以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民政、房产、银行、公积金、工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因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通报备案措施。2021年9月6日,以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5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到。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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