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李登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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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028号案件名称
河北中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李登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中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李登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02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中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辛中驿镇李家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XFW08P。法定代表人:马趁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登雪,男,汉族,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申请人执行人河北中辉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登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3663万元,缴纳执行费340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2021年8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扣划并发放案件款41484.85元,未查找到其他财产;三、2021年8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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