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江、何桦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2民初2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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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2民初21448号案件名称
孙振江、何桦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振江;何桦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2民初21448号原告:孙振江,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被告:何桦林,男,1972年4月8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审理原告孙振江诉被告何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桦林立即结清拖欠孙振江的8800元工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至3月20日期间在中山大道红树湾二楼欣铂丽全屋定制店铺工作。被告无故拖欠此期间的劳务费8800元。由于追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未到庭应诉,但于庭后补充答辩意见称:承诺给原告的款项是分成三个月支付,另希望法院能协调追回工地余款33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广州市中山大道红树湾二楼经营“欧铂丽”全屋定制商店,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至3月20日期间在该店铺为被告提供水电工劳务,但原告拖欠被告的劳务报酬未支付。2021年6月15日,原、被告在劳动监察部门的见证下签署了《工资支付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资8800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16日前支付3000元,于7月31日前支付3000元,于8月31日前支付2800元。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并未如期支付款项。上述事实,有《工资支付协议书》、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水电工作,并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了被告交给其的工作,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8800元,且款项已全部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孙振江支付劳务报酬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桦林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孙振江已预缴,由被告何桦林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迳付予原告孙振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布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文婷书 记 员 钟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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