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兵与迟嘉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33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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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3755号案件名称
张兵与迟嘉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兵;迟嘉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33755号原告:张兵,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迟嘉敏,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兵诉被告迟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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