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勇、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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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482号案件名称
曲勇、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曲勇;张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曲勇,男,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张军,男,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勇与被执行人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曲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622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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