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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勇、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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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482号
  • 案件名称

    曲勇、张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曲勇;张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曲勇,男,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张军,男,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勇与被执行人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曲勇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622执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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