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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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2045号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凤军;杨玉付;于凤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2188129Y。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凤军,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杨玉付,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于凤雪,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凤军、杨玉付、于凤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973.9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朱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兴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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