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佳、廉凯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82民初2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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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民初2960号案件名称
王二佳、廉凯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二佳;廉凯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82民初2960号原告:王二佳,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廉凯凯,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二佳诉被告廉凯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二佳以自行和解为由,于同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二佳负担。审判员 史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买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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