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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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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16号
  •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516号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荷叶路(5G时代住宅小区3栋2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飞,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山林村黄泥塘小组。法定代表人:丁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众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水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春燕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 校对人:罗 春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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