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芹、于明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8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873号案件名称
张志芹、于明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志芹;于明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芹,女,49岁。被执行人:于明久,男,53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芹与被执行人于明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0521民初1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陈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972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1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