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71民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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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71民初7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民初7号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2238号米东区荷兰小镇二期商住小区S11商务楼商铺201室。 法定代表人:陆炜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因与被告庭外和解,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对被告新疆雅境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753.32元,减半收取计149876.66元,予以免收。 审判长 易湘虎审判员 杨明人民陪审员 杜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瑞书记员 夏梓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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