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5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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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5374号案件名称
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某1;孙某2;刘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5374号原告:孙某1,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孙某2,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某,女,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原告孙某1诉被告孙某2、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立案。原告孙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郭 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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