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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王桂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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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601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王桂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王桂才;杨滋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69-2号4门被执行人:王桂才,男,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滋义,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与王桂才、杨滋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世英日用百货经销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才、杨滋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20)辽010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桂才、杨滋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26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 楚 晋审判员 :苏经纬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赵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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