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周春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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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青、周春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青;周春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青,女,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周春华,女,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高青与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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