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99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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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998号之二案件名称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998号之二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483882605。法定代表人彭光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林邑大道惠尔物流中心J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Q4GFL0D。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郴州惠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少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珲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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