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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李红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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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1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李红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李红海;穆虹宇;李雪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崔新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李红海,男,生于1979年2月2日,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榆林镇。被申请人:穆虹宇,女,生于1981年1月21日,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大肚川镇。被申请人:李雪双,男,,生于1980年3月5日,无职业,住绥芬河市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红海、穆虹宇、李雪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欲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恢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广峰审判员  何 艳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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