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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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529号案件名称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52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法定代表人:毛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中段恒达立体公寓。经营者:苗峰波。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七天风尚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晓勇审判员 郭林山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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