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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龙继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8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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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8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建华、龙继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建华;龙继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龙继凡,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龙继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湘022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继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华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5日、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龙继凡名下银行账户有一些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划拨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查明了被执行人龙继凡工商无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龙继凡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龙继凡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龙继凡与案外人罗艳玲共有坐落于攸县皇图岭镇皇图村石禾塘的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书号:0002853900028539-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该房屋。2021年6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龙继凡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继凡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不要求处置。本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570元,已执行到位1794.1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龙继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申永波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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