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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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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黄新萍;邓桂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8民初117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南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8889323380D。负责人:甄学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新萍,女,侗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邓桂珍,女,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黄新萍、邓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9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青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邱 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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