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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校、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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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699号
  • 案件名称

    杨进校、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进校;张新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6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进校,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义,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杨进校因与被申请人张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进校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进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进校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丽巴哈尔·苏力坦审判员    阿斯娅·玉山审判员    郝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亚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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