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国章、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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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841号案件名称
肖国章、李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肖国章;李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841号原告:肖国章,男。被告:李辉,男。原告肖国章与被告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肖国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章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肖国章负担。审 判 员 何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伍津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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