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4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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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4003号案件名称
向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向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4003号申请执行人:向虎,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郑南。被执行人: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坛厂经济开发区酒类配套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仕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4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向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乡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醉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虎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382执4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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