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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梁与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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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3699号
  • 案件名称

    陈荣梁与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荣梁;顾艳萍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3699号原告:陈荣梁,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顾艳萍,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陈荣梁与被告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荣梁诉称,原、被告系十余年的生意伙伴及朋友,被告因家用急事向原告借款十五笔共计15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1,086,69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次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被告顾艳萍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也无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案争议与上海市杨浦区无实际联系,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应以其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作为合同履行地,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移送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海峰法官助理 包宇峰书 记 员 丁心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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