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长胜、矫广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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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610号案件名称
周长胜、矫广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长胜;矫广敏;高云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周长胜,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矫广敏,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高云学,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胜与被执行人矫广敏、高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戴 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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