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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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3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赵春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负责人:沈雪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昕,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赵春娜,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傅东、赵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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