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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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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傅东;赵春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龙源路9-2-1号。负责人:沈雪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昕,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东,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赵春娜,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傅东、赵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6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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