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军、陈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127民初2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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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127民初2485号案件名称
周六军、陈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六军;陈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127民初2485号原告:周六军,男,生于1975年1月26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军,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城,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理,男,生于1987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周六军诉被告陈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周六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六军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周六军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泽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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