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国、彭先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35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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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357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文国、彭先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文国;彭先德;黎冬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3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文国。被执行人彭先德被执行人黎冬平。李文国申请执行彭先德、黎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3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先德、黎冬平银行存款56918.5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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