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贻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4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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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4878号案件名称
张贻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贻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4878号原告:张贻忠,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军(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890893Q。负责人:廖凌龙,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抿菘(特别授权),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张贻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张贻忠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贻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976元,减半收取2488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阳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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