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辉与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5执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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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5执700号案件名称
颜辉与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颜辉;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5执700号颜辉、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辉与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4708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69341.00元,其中,本金447083.00元,利息14343.00元,迟延履行金1157.00元,颜辉垫交的案件受理费4003.00元,保全费2755.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将案款469341.00元转付给颜辉。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颜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5民初27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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