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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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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32号
  •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3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97年10月5日生,个体。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6年7月4日生,无业。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惠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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