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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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3832号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某;张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383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97年10月5日生,个体。 被告:张某,男,汉族,1996年7月4日生,无业。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惠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莉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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