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凯文、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91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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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执恢23号案件名称
孙凯文、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凯文;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9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孙凯文,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2232587A。法定代表人:曾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凯文与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湘129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湘1291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怀化泰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688153.6元,同时本院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6)湘1291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化市国土证号为XXXXXX的土地。现申请执行人孙凯文与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猜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6)湘1291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怀化泰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1688153.6元的扣留;二、解除(2016)湘1291执56号之四执行裁定中对被执行人怀化富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怀化市国土证号为XXXXXX的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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