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张志宝、王罗英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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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1790号案件名称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张志宝、王罗英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王罗英;张娟;张志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胡淑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志宝,男,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王罗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宝、王罗英、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4民初28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格智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宝、王罗英、张娟支付共计人民币445,808.43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中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张娟的银行存款1099.6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志宝名下皖SVXXXX、皖S6XXXX、皖SFXXXX、皖S3XXXX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起自2023年8月2日止,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张志宝的银行账户,执行中冻结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微信账户,详见《查封、冻结财产告知书》。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无期限)。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志宝、王罗英、张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庆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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