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义·托呼提、吕大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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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561号案件名称
司马义·托呼提、吕大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司马义·托呼提;吕大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司马义·托呼提,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吕大河,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司马义·托呼提与吕大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司马义·托呼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30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133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吕大河在银行、土地、工商、不动产登记局、车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吕大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吕大河所有的位于玛纳斯县的房产已被它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司马义·托呼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吕大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司马义·托呼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吕大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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