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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丘国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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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1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丘国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丘国连;王燕清;清远市清新区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1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8975757800。负责人:熊顺全,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丘国连,男,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王燕清,女,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罗定市人,户籍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用路28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491756540。法定代表人:何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诉被告丘国连、王燕清、清远市清新区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1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8975757800。负责人:熊顺全,行长。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丘国连,男,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王燕清,女,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罗定市人,户籍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用路28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491756540。法定代表人:何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诉被告丘国连、王燕清、清远市清新区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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