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鹏锋与罗连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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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644号案件名称
许鹏锋与罗连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鹏锋;罗连秀;许飞;许鹏锋;罗连秀;许飞;曹志恒;曹志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644号曹**恒、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申请人曹**恒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29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0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罗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负担案件受理费40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2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某乙、罗某某、许某甲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了80万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9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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