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4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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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460号之二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林某1;林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4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林某2,女,1953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林某1与林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某2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16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2在中国银行28×××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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