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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壬香、惠州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91民初5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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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民初5874号
  • 案件名称

    彭壬香、惠州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彭壬香;惠州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91民初5874号原告:彭壬香,女,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惠州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听涛雅苑花庭美墅6栋一单元2号楼。法定代表人:寇武力。原告彭壬香与被告惠州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彭壬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壬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薛银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曾俊恒书 记 员 宋煜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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