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再顶、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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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796号案件名称
柴再顶、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柴再顶;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796号原告:柴再顶,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许明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再顶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再顶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再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再顶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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